看守所关押超期怎么解决(看守所关押多久算超期)
看守所超期羁押没有收到释放文书怎么处理
联系律师,申诉。
1、联系律师:律师可以协助了解释放文书的情况,并指导如何处理。
2、申诉:确认自己被超期羁押,且没有收到释放文书,可以向上一级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要求撤销和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改正。
解决超期羁押的方法?
探究了超期羁押的产生原因,为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产生,本文以下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作一对策性和方法性的探讨。(一)切实转变观念,注重实体法的同时务必将程序法等量齐观,从而对超期羁押现象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只有从思想上提高了认识,才能在行动上加以贯彻落实执行,才能有效地自觉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二)要严格执行刑诉法关于拘留、逮捕的规定,不够条件的坚决不捕,减少在押人数。这虽然只是一个表层性的解决方法,但也能有效地减少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三)提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种法定强制措施的实用性。为此,必须强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性,提高它的利用率,使一些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方式被采取强制措施。对羁押期限已近期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灵活运用。(四)强化监督手段。应加大对羁押期限的监督,将监所部门的单一监督改变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检察监督等部门的共同监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的职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各个诉讼阶段得到有效的监督。(五)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注明制度。在犯罪嫌疑人逮捕证上注明被羁押的期限,过期则自行失效。案件从一机关移送到另一机关,受案机关用换押证继续依法关押犯罪嫌疑人,在换押证上,注明本机关的羁押执行期限。看守所则依据以上逮捕证、换押证、批准延长羁押决定书、延期审理决定书上注明的羁押期限严格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期限内羁押,到期则予以放人。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现象一般是由于司法审理的程序不合理或者没有对相关人员的审理期限做出及时改变而导致的,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了解的可以咨询司法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来进行处理。
亲人在看守所被羁押快50天了,既不判刑又不释放怎么办?
对当事人的羁押期限超期的是属于侵犯当事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羁押措施,并且要求国家赔偿。
法律分析
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即8个月零7天。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一般情况下,在拘留期间羁押,最长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就得释放,否则就叫超期羁押;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检察机关还没有起诉,就得释放,否则叫超期羁押;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般是两个半月宣判,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构成超期羁押。针对超期羁押的情况,法律规定是法定期限内,拘留羁押期限是三十七天,被捕羁押的期限是七个月,在被捕之后执法机关不能证明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将在最长时间八个月零七天之后进行释放。这是身为公民的一项权益,理应获得人身自由。若当事人有犯罪,执法机构也要及时取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在看守所快两年了还没判怎么办
法律分析:一般是案件证据上有问题,可能证据不确实充分,建议委托介入,这种情形已经属于超期羁押,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 律师 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 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起诉书上写了判十个月有期徒刑,但现在在看守所,已经超过了十个月还没开庭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建议向人民法院请求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开庭后如果按量刑建议判决的话,应该以羁押时长折抵刑期,直接宣判后释放。
法律分析
扩展:
Ⅰ.公安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为:3+4(”特殊情况“)+30(流窜、多次、结伙)+7个工作日(批捕决定)=37个自然日+7个工作日;
Ⅱ.而逮捕后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为:2+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2(交通不便地区的流窜、多次、结伙案件)+2(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x个工作日(三次延长都需要上级检察院、省、自、直检的批准,虽然《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规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起始日应当与延长前侦查羁押期限的截止日连续计算“,但不妨碍在中间可能出现久报不回的结果)=7个月+x个工作日;
Ⅲ.审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为:1+0.5(重大、复杂)+【2(退回公安两次补充侦查)+2x1.5(重新计算审查期限)】+x个工作日=6.5个月+x个工作日。
综上,如果未开庭的,期限理论上在14.5月+x个工作日左右,未必构成实际意义上的超级羁押,但更多情况下导致长期羁押的原因是没有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果真的进行了长期羁押的,亲属以及辩护律师都应该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改变强制措施,此时会对羁押期限进行附带审查。并且,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