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规则
法律主观:
一、连带债务的基本概念
连带债务(contingent debt),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的核心是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连带关系是连带债务产生的法律依据。所谓连带关系,就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该关系中,多数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所发生的事项,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因此,连带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中的一人、数人或全部,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每一个债务人都有向债权人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只要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则任一个债务人无论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清偿过债务,也无论他自己应分担的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对于还没有清偿的债务都有清偿义务。
二、 在连带债务中,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包括哪些?
连带债务的法律构成还应包括其的效力。连带债务的存在必然使其效力发生。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 关系,又有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的效力,
一为: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在债务人 民事权利 能力存续时有效,即自然人和法人主体资格的存在。但是,如果当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产时,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是否对其适用。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指,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三、连带债务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是两个以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两个以上债务人所负债务须具有同一目的。
3、债务标的须为同一。
4、债务人之间须具备连带关系。
简单来说, 连带之债 就是存在连带关系的债权或债务,一旦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后,他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同时归于消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以上是 在连带债务中,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包括哪些 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您。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连带之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连带之债的执行条件有哪些
连带之债:
指作为一方主体的数个当事人中的任何一个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的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成立具备的几个条件:
1,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
2,须为同一标的.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
3,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连带之债的标的不仅须是同一的,而且债的目的也须是同一的.
4,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这是连带之债的根本特征.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两个方面:
1,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债务人不论其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过义务,对没有清偿的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债务只要全部清偿,不论是由债务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清偿,还是因债务人全体清偿,各债务人的债务均消灭.
2,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但是各债务人之间,各债务人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清唱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即债务人的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