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构造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构造名词解释汇总)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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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理论根据在于:(1)犯罪地是犯罪证据集中的地方,便于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迅速、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也便于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核实证据,正确及时地审判案件,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5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只有规定了地域管辖,才能使各个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得到最终的确定。

刑事诉讼构造的名词解释

一、刑事诉讼的结构名称解释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形成了以法院判决为中心,检察机关干预公安机关侦查,提请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很少联系的直线型结构。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相对重要的地位,权力强大,影响控制着刑事诉讼后面的每一个环节。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各方面活动都会受到公安机关的直接或间接影响,而他们对抗公安机关的手段、措施却相对较少。公安机关拥有的权力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行政权,按照权力制约理论,行政权应当受到司法权的有效监控,以司法权制约警察权,是人们对警察天然侵犯性进行深刻认识的结果。我国的检察机关拥有的权力广泛,但过于分散和脆弱,对公安机关缺乏相关的实质性管理手段,法院更是无法对公安机关进行司法控制。这种刑事诉讼构造表面上看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实质上是以侦查为中心的职权式诉讼模式,目的是加强审前程序,确保侦查活动的顺利实施。

二、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有哪些?

1、立案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移送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三、刑事案件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由于级别管辖只是解决了哪些案件归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的每一级都有许多人民法院组成,同一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仍然不明确。因此,只有规定了地域管辖,才能使各个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得到最终的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25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

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理论根据在于:(1)犯罪地是犯罪证据集中的地方,便于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迅速、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也便于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核实证据,正确及时地审判案件;

(2)犯罪地的人民群众最关心本地所发生的案件的审判,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便于当地群众去旁听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发挥人民法院庭审的教育作用;

(3)犯罪地的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自己辖区内发生的各种犯罪案件,便于人民法院全面掌握犯罪情况,研究总结犯罪的特点、规律和趋势,提出防范的建议和措施,搞好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2、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司法实践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群众更加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造的案件,等等。

根据上面提到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地或被告人的居住地有时可能包括多个地方,涉及多个人民法院,出现几个同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即共同管辖。如被告人所犯数罪或一罪的数次行为分别在不同地区实施,或者犯罪行为在甲地预备,在乙地实施,而犯罪结果发生于丙地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5条作了明文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了解决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因管辖不明而引起的互争管辖或者互相推诿,或因某种原因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公诉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然后将案件移送与管辖案件的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再提起公诉。

我国刑事诉讼采用的诉讼构造是什么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 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特征以及诉讼模式的理论有哪些?

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模式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但我国学者从20世纪80年代引用、借鉴这两种理论的过程中,没有加以区分,使我国的研究较为混乱。刑事诉讼构造是从微观研究某一刑事诉讼模式内在要素的组合,从系统到要素来研究刑事诉讼的内在功能。刑事诉讼的主体构造关系是刑事诉讼模式的构成要素,刑事诉讼构造是刑事诉讼模式的下位概念。

关键词: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模式的关系中图分类号:13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75(2009)04-0048—05

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模式作为研究现行刑事析研究日本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刑事诉讼制度有力的分析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形式诉讼目的决定的,并由主要很多学者都在相应的著作中利用这两种刑事诉讼理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论作为其分析问题的理论基础。而我国学者由于使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三方关系。”L31这一观用习惯以及重视不够等原因,常将这两种概念混用,点一经提出便在学术界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逐渐造成概念混乱,对有关刑事诉讼问题的理解形成障成为我国理论上关于“刑事诉讼构造”的通说定义。

碍。从刑事诉讼构造理论、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产生20世纪90年代初,“构造分析”或者“模式分渊源、概念内涵、类型划分以及使用场境来分析,刑事析”成为我国诉讼法的一个基本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模式是两个是相互区别又紧密联方法。但是我们从这一通说定义刑事诉讼构造的概系的不同理论,因而有必要加以梳理和澄清。

念上,也可以发现,这个定义过分强调了刑事诉讼构一、刑事诉讼构造的起源、概念及其基本理论造的横向方面,而忽视了刑事诉讼构造的纵向方面。类型

研究者除了关注控、辩、裁三方在刑事诉讼横向上的

(一)刑事诉讼构造的起源与概念

法律关系,重视侦查、起诉和审判等主要诉讼程序构“构造”或称“结构”,来自拉丁文striuctura,指事造特点外,还必须将观察的视野集中到警察、检察机物内部构成要素之间合乎规律的相互关系。L11明确

关和法院的相互关系上。H1综上,刑事诉讼的构造可给刑事诉讼构造作出界定的是日本学者井户田侃,他

以定义为: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形式诉讼目的决认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诉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讼目的,必须以基本的诉讼法律关系为基础进行诉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三方讼,而这种基本的法律关系就是刑事诉讼构造。日本关系,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的相互学者田口守一教授认为:“为了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地位与关系。

的,刑事诉讼法应当整体上应该具有怎样的诉讼构造(二)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理论类型

呢?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构造论。研究的问题重视的刑事诉讼构造着眼于刑事诉讼要素的微观组合,是实体真实主义还是必罚主义,还是重视正当程序和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刑事诉讼构造划分为不同的类解决案件,对上述问题的选择导致程序构造的差异。型。我国学者经过研究,以不同的方式对刑事诉讼构即刑事诉讼法的构造论,由其目的决定。”[21我国较造进行了分类,形成了几种有影响力的理论。

早对刑事诉讼构造进行界定的学者是李心鉴,他在分

1.横向构造与纵向构造的诉讼构造理论。有的

收稿Et期:2009—05—21作者简介:杨凤武(1983一),男,吉林通化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采用的诉讼构造是什么

法律主观:

肇事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委托律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模式的区别在于

内容不同:

1、刑事诉讼的构造包括诉讼程序的各种环节、参与人员及其职责、证据形式和证明的规则等。例如,刑事诉讼的构造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等环节,以及在这些环节中所涉及的各种参与人员和他们的职责,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此外,构造也包括在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形式和证明规则,例如证人证言、书证、鉴定、勘验、审查等。

2、刑事诉讼模式则是指刑事诉讼进行的方式或者说是模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模式往往略有不同,但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模式包括起诉、审判和执行。起诉阶段包括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执行阶段包括罚款和赔偿、刑罚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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