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如下:1、出卖人应当履行交付标的物、物的瑕疵担保、权利的瑕疵担保等义务;2、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检验标的物等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吗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如下:(一)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二)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是:1、支付价款。2、验收标的物。买方的权利:1、受领标的物。2、要求卖方按照约定给付标的物。卖方的义务是:1、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交付标的物。2、交付相关单据凭证。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卖方的权利:1、取得相应的货款。2、要求买方按约定检验货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义务简答题
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价款支付。
一、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当事人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故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不得随意转让,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所谓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导致风险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原因。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就是在风险发生后,谁负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四、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
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五、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法律主观: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买受人义务应当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权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