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不应当回避的侦查人员是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适用的人员包括哪些?
在实践中,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案件得到更公平的审理,那么刑事诉讼回避制度适用的人员包括哪些?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回避制度适用于我国的各大诉讼程序中。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案件得到更公平的审理,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那么刑事诉讼回避制度适用的人员包括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诉讼回避制度适用的人员包括哪些?
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
其中,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检察人员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属于回避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从维护司法公正出发,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纳入检察人员范围,依法回避。
二、刑事诉讼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实施回避所必备的事实根据。从理论上讲,可作为公安司法人员回避根据的情形主要是他们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以至于难以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为了使这一抽象的根据具有可操作性,各国刑事诉讼法一般均明确设定了若干个符合这一根据的事实情形,使其成为回避的法定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对回避的理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如果本身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其他当事人,那么他们的实体利益和诉讼目标就会与其所担当的诉讼角色发生激烈的冲突,他们极可能会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诉讼活动,以至于难以使各方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也难以对案件作出公正客观的处理。同样,这些人员如果是某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很可能出于亲情而对该当事人予以偏袒,或使其他当事人受到歧视性待遇,以至于影响诉讼的公正性。即使公安司法人员事实上没有偏袒一方当事人,能够公正无私地处理案件,但只要他们与案件当事人存有上述关系,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就会受到其他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的怀疑。因此,具备这种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回避。至于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确定,包括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就审判人员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如果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本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与本案有着某种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到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利益,那么再由他们主持或参与诉讼活动,就可能使案件得不到公正客观的处理。因此,具备这一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回避。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审判、检察或侦查人员如果在本案中曾担任过证人、鉴定人,为本案提供过证言或鉴定结论,即可能对案件事实或案件的实体结局已产生先人为主的预断,无法再从容、冷静、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因而易导致误判。同时,公安司法人员如果曾担任过本案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既可能与委托过他们的当事人发生过某种特殊关系,而且也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以至于无法公正、客观地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公安司法人员遇有这样一种情形,应当回避。就审判人员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规定担任过勘验人的审判人员,也应当回避。
(四)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这一规定,公安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构成回避的理由。为严格这一规定的执行,200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对于检察1人员和侦查人员虽没有相关解释规定适用这几种回避情形,但我们认为应当参照执行。对上述几种情形的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五)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
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的办理。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第二审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对案件的审理;对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原负责审判此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也不得再参与对该案的处理。因为参加过本案原审的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和案件结局已产生了先人为主的预断,这时他们参与或主持对该案的重审,难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条进一步规定,凡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9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社会生活是十分复杂的,法律不可能将公安司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全部列举出来。审判、检察或侦查人员如果与当事人存有上述三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关系,以至于无法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也应当回避。当然,这些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存有其他特殊关系这一事实本身尚不足以单独构成回避的理由。只有在这种特殊关系的存在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处理时,公安司法人员才应回避。就审判人员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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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下人员中,可不申请回避的是( )。
【答案】:D
本题考查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根据以上规定,选项A、B、C分别属于以上第(一)、(二)、(三)种情形,需回避。而D选项为证人,无需回避。
故正确答案为D。
侦查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关于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规定,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没有法律依据观点的主要论据。该回避规定针对的是非因侦查人员身份而接触到案情,需要作为证人的人,不应再担任该案的侦查人员。该条规定同样适用于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但对于因侦查工作而接触案情的侦查人员,其出庭作证则不能适用该条回避规定,否则即会排除所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有论者认为,该条规定排除侦查人员作为证人,是因为侦查人员具有追查犯罪的职责,其作为证人出庭会造成诉讼角色的冲突。众所周知,证人本身就可以分为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证人出庭作证并非因为证人均具有中立性,而是要通过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质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为侦查人员易有倾向性而否定其出庭作证资格的观点,显然难以成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体现了审判公开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作为刑事案件中的侦查人员,本身也就是案件的实际办理者,但其在办案的过程中也会对案件的情况有所了解,因此有必要的话也是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当然,法庭管是否采纳其证言,还需要用其他的证据进行佐证。
刑事诉讼法回避的规定
一、回避的人员范围 有关 刑事诉讼法 回避的规定说明了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最高法院《解释》规定,人民陪审员、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也属于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 二、回避的理由 刑诉法 第28条:“(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 证人 、鉴定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 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但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第192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 一审 程序进行审判。” 第207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任职回避。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 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 监护人 代理 诉讼 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 律师 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2年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特别关注:刑诉法中的近亲属不同于 民诉法 ,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只及于审判人员。 三、回避的种类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四、回避的程序 公安司法人员在 立案 及以后的诉讼程序中,发现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刑诉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特别关注: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原作出该决定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在审判阶段,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法庭有权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如果申请回避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3、对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 证据 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30条作出了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刑事诉讼法中,回避由谁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总结如下: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法院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检察院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